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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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84232.0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390.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原告***负担326元,由被告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