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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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小梅来野商业有限公司 天津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小梅来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56868.01元。 如果被告天津小梅来野商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计1718.50元,由被告天津小梅来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