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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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海影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东阳大唐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律师费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82元,由被告贵州广播电视台负担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