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本金277031.6元,截至2020年5月11日的利息435.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58.48元、手续费2622.85元,及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自2019年5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4元、保全费1924元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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