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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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11918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第三者路政损失20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1410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救费11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7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负担1539元,由原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