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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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透支借款11498.1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953.31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8月22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若该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则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超过年利率24%,则以年利率24%计算); 二、***、***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为5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