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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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江苏科曼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科曼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费6075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科曼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江苏科曼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60元,被告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