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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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秦华东所有的用以担保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商铺(权属证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号),查封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