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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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阜阳市鑫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0614.83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8日结算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0元,由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