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赛宝联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广州市友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42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42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州市友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广州市友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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