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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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盐山县人民医院 河北世诚管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5000元(已预留王某死亡赔偿限额部分); 二、原告***的医疗费317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9800元、护理费3406.67元、残疾赔偿金16838.72元、伤残鉴定费为1600元、病历复印费24元、交通费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84218.5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50%的比例赔付计款42109.30元,剩余赔偿款42109.29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52元,由原告***负担979.33元,被告***负担164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