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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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盛楼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盛楼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820万元及利息(以82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盛楼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543元,由被告苏州盛楼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