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174元及利息(以3317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计567元,由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被告***、***负担315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