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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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依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9)昆山市不动产证明第3026938号】,对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XX,土土地证号:昆国用(2014)第z**所得款项中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昆山分行的担保债权的部分,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