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45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5762.1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5762.12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31056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八、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4350.70元; 十、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人保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9.73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599.73元,由原告负担31.64%即822.55元,由被告***负担68.36%即1777.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