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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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0981.9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43982.4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36981.1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125485.49元,被告人保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3.38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1963.38元,由原告负担26.76%即525.40元,由被告***负担73.24%即1437.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