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荣小杰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优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止,扣减4,922.14元;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所有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如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持有的成都荣小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成华)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06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持有的成都荣小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成华)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06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持有的成都优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武侯)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22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持有的成都优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武侯)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22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成都荣小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荣小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4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6,434元,由成都派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荣小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优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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