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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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杭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江门市华海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华海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杭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租金418313.8元; 二、被告江门市华海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杭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6.6元,由被告江门市华海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