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和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已预交的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