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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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办事处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濠江区新华商贸有限公司土地款6000361.19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利息(其中:土地款4291976.21元自1997年5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土地款60000元自1998年1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土地款300000元自1998年2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土地款300000元自2001年10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土地款1048384.98元自2002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办事处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濠江区新华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72868.38元及其中5000元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02年4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濠江区新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办事处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8154.82元(已预交107411.79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已预交23400元),共131554.82,由汕头市濠江区新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063.37元,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办事处负担122491.45元;保全费5000元及评估费5614元,由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办事处负担。因该鉴定费已由汕头市濠江区新华商贸有限公司垫付,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办事处应在清偿本案债务时将上述鉴定费一并支付给汕头市濠江区新华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