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鸿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潘淑微、许海钿、许惜钿、许立森赔偿52277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8.5元,由上诉人潘淑微、许海钿、许惜钿、许立森负担2547.99元,被上诉人陈鸿飞负担2170.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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