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鸿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潘淑微、许海钿、许惜钿、许立森赔偿52277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8.5元,由上诉人潘淑微、许海钿、许惜钿、许立森负担2547.99元,被上诉人陈鸿飞负担2170.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