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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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屏南县宝兴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阳水泥有限公司 浙江海阳矿业有限公司 屏南县宝兴银矿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屏南县人民政府应补偿原告屏南宝兴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992038.93元,以6992038.93元为基数的利息(计息办法: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屏南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