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
中能合(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湖南优电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洋湖国际创富中心内部认购协议》有效;

二、被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优电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26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优电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48元,由原告湖南优电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2元,由被告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16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在履行以上给付义务时一并将原告垫付的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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