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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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2654.28元及违约金(以13449.9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3日;以11449.9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以9449.92元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6602.1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6602.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但不得超过原告诉请标的额3006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计80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