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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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广东省价格和产业品牌发展协会 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亳州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亳州市通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84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