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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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74247.4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利息13903.34元、罚息3823.12元及复利1111.64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此后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归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2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