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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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6297805.9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延期担保费(利息、违约金、延期担保费以26297805.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江西省锐达炉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继承黄智敏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持有的3000万股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772681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持有的1800万股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赣洪)内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1772681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若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若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房产(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5931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若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智敏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南昌市东湖区电政路17号201室房产(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南昌市东湖区肖公庙84号1栋1单元601室房产(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江西省锐达炉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612元,由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江西省锐达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