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386.9元; 二、被告萍乡诚玺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0386.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进 媛 人民陪审员 徐 志 娟 人民陪审员 许 美 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相惠玲(兼) 书 记 员 刘 佳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