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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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9月2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6元,由原告***、***负担761元,被告***、江西银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账号14×××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