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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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责令被告莲花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征收原告莲花县六市焰花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厂房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莲花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