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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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为湘(2017)城步苗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00895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先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向燕 代理书记员 段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