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7487744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74877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付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987744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74877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付至2020年4月1日,以货款69877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日起计付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9536元,减半收取计34768元,由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6480元,由被上诉人遂宁保力源建材有限公司4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