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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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城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村聚易贷兴农卡合约书》; 二、被告***、***偿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城西支行借款本金40523.93元,并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城西支行支付逾期利息;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