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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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截止到2020年8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179.6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喜莲、***、武凤霞、***、明艳清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桂林、***、张喜莲、***、武凤霞、***、明艳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