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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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支行 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693215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5月14日的利息147192.81元。2020年5月1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本金2693215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支行在贷款本息范围内就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灵武市××镇房(房产证号:灵武市房权证临河:灵武市房权证临河镇字第**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贷款本金269321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3元,减半收取计147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