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760,000元及利息3,350,333.0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其后利息依合同约定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青铜峡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有权对以下抵押物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为:1.***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157号营业房(房权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9011276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号:银房他证: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房屋他项权利证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房(房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3030635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号:房他证金凤区字第20150934**);

三、被告***、***、***、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62元,由被告***、***、***、***、***、宁夏成开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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