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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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众合科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792000.0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之后利息按照本金1000万元、月息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众合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9400元,由原告宁夏众合科贸有限公司负担7764、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