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186765.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有权对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具体为: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房屋三处(证号:青铜峡房权证小坝字第10013078号、100:青铜峡房权证小坝字第****,青房权证青铜峡市字第**15号];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99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21元,由被告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