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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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易涛下欠工程款6855310.96元; 二、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421808.71元范围内对原告易涛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易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易涛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82147元,因讼诉中因变更诉讼请求,应为73729元,由原告易涛负担16958元,由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70元,由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901元,多交8418元予以退还;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0692元,因讼诉中因变更诉讼请求,应为27670元,由反诉原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交30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