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吴忠市思国物资有限公司 吴忠市金三鼎有色金属购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金三鼎有色金属购销有限公司、吴忠市思国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774330元及剩余利息和迟延履行滞纳金;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金三鼎有色金属购销有限公司、吴忠市思国物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金三鼎有色金属购销有限公司、吴忠市思国物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