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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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退伙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铭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8%标准,自2016年4月19日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为145973元;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8%标准,自2016年4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赛伯乐绿科(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铭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新疆华隆油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余铭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赛伯乐绿科(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