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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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64971.4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096.05元,由原告***、***、***、***负担432.05元,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95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负担3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