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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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1867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高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九月居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润分配款168474.18元; 三、驳回江阴市九月居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96元、财产保全费1986元,合计9582元(九月居公司预交),由九月居公司负担3833元,由高策公司负担57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56元(高策公司预交),由九月居公司负担3770元,高策公司负担3086元。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自行交接诉讼费用,经折抵,高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九月居公司支付19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