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5%,从2017年2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本息付清时为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账号:62×××79)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