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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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扶风县城新区南一路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迅达扶风印象住宅小区1号楼20层西南户12001室拍卖款中126569.69元为原告***所有; 二、停止对上述款项的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