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延安金江建筑有限公司 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5127746.89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子长县房产管理局在欠付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欠款及其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三、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