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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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分担部分; 二、撤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上诉人***与上诉人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47745.42元。(上诉人***已支付***86156.30元,应在上诉人***履行赔偿义务时予以扣减);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8元,上诉人***承担2289元,上诉人***承担42元,上诉人陕西天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7027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承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