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4580201001********内存款1000000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120301C910000315内存款1000000元、账户12030142********内存款10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63750010********内存款1000000元、账户263750010********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对被申请人陇县永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703090201201000114628内存款1500000元、账户2703015201201000023719内存款1000000元、账户2703090201201000061109内存款1000000元,在长安银行账户8060200014********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对被申请人***在陕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703031401109000873319内存款100000元、账户2703031401109001258537内存款1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46641********_156_1内存款300000元、账户43406241********_156_1内存款3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6030252010********内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500000000002********内存款2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46641********_156_1内存款200000元,在交通银行账户62226008100********+00065内存款200000元、账户62226008100********+00066内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674241530********_156_1内存款200000元、账户43674241540********_156_1内存款200000元,在陕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703015101109000358074内存款200000元、账户2703031401109000434224内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