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由被上诉人***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截止至2016年12月10日的滞纳金5227.13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由***承担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负担205元(已交),由***负担2266元(未交),公告费500元,由***承担(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