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款15403.33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35元,由被告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18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0.27元(已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拾品味壹叁壹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清华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